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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2) 俱有因

2026-07-24  [六因]

俱有因是六因中的第二种因,意为“俱时而有之因”。俱有因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同时存在,互相作为对方生起的原因。俱有因的核心特征是“互为果”——若诸法更互为士用果,则彼等法更互为俱有因。俱有因所得之果称为士用果。

俱有因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互为果俱有因”,指辗转同时互为因果者。如三根木杖相互支撑组成三角形,每根木杖的存在依赖其他两根,同时它也对其他木杖起支撑作用。又如师生关系——没有老师就没有学生,没有学生也就没有老师,二者同时存在、互为因果。第二种是“同一果俱有因”,指多法同时为因而得同一果。三根木杖共同支撑一个物体,即是同一果俱有因。

俱有因的适用范围很广,遍及一切有为法。具体而言包括三类:一是四大种互相为因,造生所造色;二是能相与所相法更互为果;三是心王与心随转法更互为果。这三种情况都体现了“因果同时”的道理。

关于俱有因的定义,有部内部存在不同看法。《俱舍论》采用“互为果义”来定义俱有因,而众贤在《显宗论》中则以“同一果义”来定义。这两种定义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俱有因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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