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4 [六因]
俱有因的范围很广,遍及一切有为法。具体而言,俱有因包括三类法。第一类是四大种互相为因。地、水、火、风四大种在造生所造色时,互相假藉,互相望为俱有因。
第二类是能相与所相法。四法相(生、住、异、灭)与所相法更互为果——能相使所相生起,所相也使能相得以运转。第三类是心王与心随转法。心王与心所法等心随转法更互为果。这三种情况都体现了“因果同时”的道理。
俱有因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互为果俱有因”,指辗转同时互为因果者。如三根木杖相互支撑组成三角形,每根木杖的存在依赖其他两根。第二种是“同一果俱有因”,指多法同时为因而得同一果。三根木杖共同支撑一个物体,即是同一果俱有因。
关于俱有因的定义,有部内部存在不同看法。《俱舍论》采用“互为果义”,众贤在《显宗论》中则以“同一果义”来定义。无论哪种定义,俱有因都强调“因果同时”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