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4 [庄主]
庄主一职设立后,产生了诸多弊端。根据《敕修百丈清规》的记载,当时丛林凋弊百出,而庄园之中尤为严重。清规中列举了三大弊端:其一,争夺庄职。由于庄主职位有利可图,众人竞相争夺,无法遍及所有人,导致构怨住持、上下不睦。其二,离寺自专。庄主一旦充任此职,远离寺院,无所不为,导致争讼四起,供众钱粮尽皆耗费,积欠逋负,纪纲不振,庄佃生侮,租课不还。其三,耗费巨大。即使以老成能干者充任,仍需应付州县、吏胥、乡都职役、邻里富豪等各种应酬,稍有不及便生釁隙,虽不明支而巧立名目破费,庄中之费有时竟达全寺的一半。
《佛光大辞典》也指出,自立此职后,“弊端百出,或构怨住持,致上下不睦;或致争起讼,耗费钱粮,甚而导致纪纲不振”。庄主职位带来的问题不仅在于经济上的耗费,更在于对丛林和合精神的破坏。争夺职位、上下不睦、争讼不断,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丛林的清净与和谐。
面对这些弊端,丛林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庄主之下设立了副庄(二庄主)、监收、甲干(庄甲)等职称。以庄佃耕种,甲干提督,监收收租,各掌其事。纵有输纳、修圩、俵粮等事,仅须临时分委,限期使办,事毕即归。通过分工与临时委派的方式,既节省了资费,又可防患于未萌。
庄主设立后的弊端提醒世人,任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偏差。愿世人以智慧心看待制度,以慈悲心处理事务,不因职位而争,不因利益而迷,常存清净心、和合心,远离贪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