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4 [庄主]
庄主并非由最初的《百丈清规》所设立,而是后世丛林发展的产物。根据《佛光大辞典》的记载:“古清规本无此职,乃后世所立”。唐代百丈怀海禅师所立的古清规中,并未设立庄主这一职位。庄主的出现,反映了禅宗丛林从初期的小规模共住向大规模寺院经济体系发展的历史进程。
庄主一职的最早记载见于元代德辉奉敕重编的《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列职杂务”条。《敕修百丈清规》成书于元代元统三年(1335年),辑录了《禅苑清规》《丛林校定清规总要》《禅林备用清规》等宋元清规的内容。庄主一职在这一时期已经被纳入丛林职事体系,并有明确的职责规定。
虽然古清规中无庄主之名,但寺院管理田产的需求自古有之。随着禅宗丛林规模的不断扩大,寺院拥有的田产和庄园日益增多,原有的管理方式已不足以应对。庄主一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到了元代,庄主已经成为丛林列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庄主由后世所立的事实,说明丛林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世人当知,任何制度都应当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愿世人学习丛林制度的智慧,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以善巧方便应对时代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