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出家人]
佛制戒律中,比丘不可食用有特定禁忌的肉类,包括人肉、象肉、马肉、狗肉、蛇肉、狮子肉、虎肉、豹肉、熊肉、鬣狗肉等,这些在《四分律》《十诵律》中均有列举。此外,蒜、葱、韭、薤、兴渠等五辛,汉传佛教认为其生食增嗔、熟食增淫,故禁食;而藏传与南传对此则非绝对禁止,视地区习俗而定。
除肉类与五辛外,出家人不可饮用或食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包括药酒、果酒等,除非作为药用且经僧团开许。对于未经净化的食物,即未作“三净”处理者,南传比丘亦不应受用。至于腐败、有毒或可能伤及自身之物,自然在禁止之列。
关于非时食,即过午不食,属于饮食时间上的限制,并非食物种类禁止。部分戒律还禁止比丘随意接受贵重饮食,以免增长贪心。若因病需用某些通常禁食之物,可依律向僧团申请开缘,并非一概不变。
日常生活中,出家人应养成简朴饮食习惯,不追求珍馐异味。若遇供养中含违禁之物,应善巧谢绝或转施他人。世人常以饮食为乐,杀生求鲜,纵欲贪味,此与佛门慈心相悖。若能节制口腹、不伤物命,便是日常修善之机。